
同样销售生鲜产品浩广配资,“钱大妈”与隔壁的“钱大爷”,究竟是巧合撞名还是刻意蹭热度?其中是否存在侵权?法院对此作出怎样的认定?
“钱大妈”把隔壁的“钱大爷”告了
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钱大妈公司)是第12922347号、第53669985号商标的权利人,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广告宣传、替他人采购等,均处于有效期内。
而广州市钱大爷生鲜店(以下简称钱大爷生鲜店)不仅以“钱大爷生鲜”为店铺招牌,从事生鲜肉、蔬菜、水果、水产品、食用农产品及日用品的销售,收款二维码、购物小票、账单详情等多处使用“钱大爷”“钱大爷生鲜”标识。且其门店与“钱大妈”门店相邻。
钱大妈公司认为,钱大爷生鲜店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;同时,对方将“钱大爷”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字号并用于经营的行为,已构成不正当竞争,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钱大爷生鲜店停止侵权、变更字号浩广配资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。
钱大爷生鲜店则辩称,其字号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,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,店内使用相关字样属于对商号字号的正常使用,且“钱大爷”“钱大爷生鲜”与“钱大妈”商标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。
字号“搭便车”“傍名牌”需承担责任
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,被诉侵权标识与钱大妈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、读音近似,仅一字之差,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,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,二者构成商标近似;同时,钱大爷生鲜店的生鲜销售业务,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构成类似服务。
此外,钱大妈公司2014年成立后,通过持续宣传推广,并获得相应荣誉,已使“钱大妈”字号具备较高辨识度,与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。钱大爷生鲜店2021年成立时,作为同行业经营者,理应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,但其仍注册并使用“钱大爷”字样的企业名称,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综上,法院一审判决钱大爷生鲜店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,停用含“钱大爷”字样的企业名称,并赔偿钱大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,驳回钱大妈公司其他诉讼请求。
钱大爷生鲜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后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承办法官佘丽萍提醒,同行业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,不得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恶意注册为自身字号“搭便车”“傍名牌”,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,还会扰乱市场秩序、误导消费者,最终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文|记者黎秋玲通讯员王君佘丽萍浩广配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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